信用证是以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,开证行以自身的名义向受益人开立的、在一定金额和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。
信用证支付流程为:
(1)买卖双方在购销合同中规定使用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;
(2)进口人向当地银行(即开证行)申请开证,并缴纳若干押金和开证手续费;
开证行经审查,符合开证条件的,接受开证申请,开出信用证传递给通知行(通常是出口人所在国银行);
(3)通知行接到信用证审查无误后,转交给出口人(即受益人);
(4)出口人审查无误后,即可备货装运。然后持有关符合合同要求的单据,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行交单,办理押汇业务;
(5)议付行经审查有关内容相符后,按汇票金额,扣除若干利息和手续费,将货款垫付给受益人(出口人);
(6)议付行将有关单据等寄交开证行或指定的付款行要求付款;
(7)开证行审查无误后,向议付行付款。并通知开证申请人付款赎单;
(8)开证申请人付款后取得全套单据,凭此向承运人提货。